委托代理人王光静,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女,汉族。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月**日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决定收养一女,许某甲,现年8岁,婚前因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加上被告长期赌博,彻夜不归,打架也是无数次,为此,被告于2011年离家,现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收养的女儿许某甲由原告抚养。
被告肖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肖某于2005年*月**日在遵义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2007年*月**日双方收养一女,取名许某甲,未办理收养手续。2008年起原、被告共同租住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011年8月被告离开租住地,至今未归。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与被告肖某经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由于被告肖某离婚出走,下落不明近四年,导致原、被告没有夫妻之实,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及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肖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享有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养女许某甲由原告许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红梅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 雍 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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