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珣,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安才,男,汉族。
原告雷善华与被告李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善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晓梅
")委托代理人张珣,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安才,男,汉族。
原告雷善华与被告李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善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