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朝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波,男,汉族,绥阳县人。
被告罗泽建,男,汉族,绥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兴科,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明与被告王林波、罗泽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先明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林波、罗泽建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先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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