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萍萍
")被告李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