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强与丁汉明、唐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0
原告李仁强,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丁汉明,男,遵义市人。

被告唐恒,女,遵义市人。

原告李仁强与被告丁汉明、唐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仁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戴继红

审 判 员  黄瑾静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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