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汉明,男,遵义市人。
被告唐恒,女,遵义市人。
原告李仁强与被告丁汉明、唐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仁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戴继红
审 判 员 黄瑾静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被告丁汉明,男,遵义市人。
被告唐恒,女,遵义市人。
原告李仁强与被告丁汉明、唐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仁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戴继红
审 判 员 黄瑾静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