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余庆飞,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静秋,员工。
被告罗永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B幢3层A-FB-2-36号。
法定代表人何炜,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罗永斌、遵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永斌、遵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永斌、遵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元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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