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况明应,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政华,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志敏与被告李政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志敏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政华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志敏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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