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曲清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棉驰、侯元元。
被告田茂江,男,贵州省道真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茂江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诉请确认原被告所签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不予退还被告定金,且原被告所签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未在本院辖区;同时被告田茂江的住所地也不在本院辖区。
本院认为,被告田茂江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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