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民和苑小区C栋。
法定代表人李安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永贵,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莹,女,汉族。
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莹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正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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