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黔,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纪刚,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天宇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天宇建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5017326-9。
法定代表人王锡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波,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与被告遵义天宇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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