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蔡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开颜,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沙县城关镇光明社区服务站。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光明社区。
法定代表人闰登琴,职务不详。
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沙县城关镇光明社区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沙县城关镇光明社区服务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金沙县城关镇光明社区服务站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元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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