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郭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梅,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建华,男,汉族,重庆市人。
原告黄永勤与被告卢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永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黄永勤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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