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晓东。
委托代理人彭洪清、周建英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江渝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与被告贵州江渝能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本院退还原告1650元。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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