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文均与毛明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17
原告严文均,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毛明露,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严文均与被告毛明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将诉请费用向其支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文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文均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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