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毛明露,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严文均与被告毛明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将诉请费用向其支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文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文均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被告毛明露,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严文均与被告毛明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将诉请费用向其支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文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文均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