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世权诉被告姜锡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16
原告吴世权。

被告姜锡银。

原告吴世权诉被告姜锡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世权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吴世权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世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世权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 十四日

书记员  凡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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