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姜锡银。
原告杨再良诉被告姜锡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再良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良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再良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再良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 十四日
书记员 凡洪霞
")被告姜锡银。
原告杨再良诉被告姜锡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再良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良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再良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再良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 十四日
书记员 凡洪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