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现在六盘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江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5月共同生活,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允熙。被告染上吸毒恶习,并于2014年11月被强制戒毒。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原告胡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本案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有:
原告胡某某提交的:1、身份证;2、结婚证。
被告李某某提交的:身份证。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5月共同生活,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允熙。被告李某某因吸毒在六盘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所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173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已向本院签署无其他债务具保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胡某某提出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该行为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被强制戒毒,暂时失去抚养孩子能力,故双方所生孩子李允熙随原告胡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被告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孩子抚养费,待被告被强制戒毒完毕后,孩子李允熙可就抚养费另行提起诉讼。共同债务17300元双方各清偿一半即8650元。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所生孩子李允熙随原告胡某某生活至独立生活止;
三、共同债务17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各清偿8650元(离婚后,如发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其他共同债务未清偿,仍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江华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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