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庆县黔香养身馆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
负责人吴庆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军诉被告余庆县黔香养身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军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庆县黔香养身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王洪军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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