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8:03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永龙,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甲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查必林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永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在广东打工认识,2009年3月同居生活,2010年5月生育长女杨某乙,2012年11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经双方父母劝阻,被告仍无悔改之意。2014年3月,我在做工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弄伤左手致残,不能正常活动,无法照顾女儿,也无力承担抚养费。被告变本加厉,踢打原告已经残疾的左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1月,我向兴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书写下保证不再殴打原告,双方和好。2014年12月22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经报警后到医院检查,花去医疗费500余元。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杨某乙归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也未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是否应该判决原、被告离婚。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二、兴义市公安局下五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熊某某遭丈夫家庭暴力一事。

三、熊某某受伤照片、医院相关的鉴定报告及发票,拟证明熊某某受伤住院一事实。

被告未质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3035号案件卷宗中的《调解笔录》及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各一份。

综合原告的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的第一、第二、第三份证据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杨某乙,至今随被告杨某甲生活。2014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愿意和好,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果以后出现家庭暴力,一切由法院判决,小孩由熊某说的算。X年X月X日X时X分,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抓打,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于2015年2月1日将婚生女杨某乙带出外地打工,去向不明。

另查明,2014年3月,原告熊某某在做工过程中砸伤左手致残。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第一次离婚时,经本院调解,双方愿意和好,被告保证不再使用家庭暴力,但事后被告违反承诺,又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并将原告打伤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经本院调解,被告保证,双方愿意和好,但事后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的事实,表明原告不愿与被告继续生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在本院开庭审理前私带婚生女外出打工,去向不明,表明已不在乎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和多年的夫妻感情,据此,也可以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支持。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中承诺“如果以后出现家庭暴力,一切由法院判决,小孩由熊碧说的算”,但事后却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其行为后果应受其承诺约束,原告诉请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且自己左手残疾,无固定、稳定的经济来源,不承担抚养费,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是否要求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子女由被告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另外,因婚生女杨某乙已被被告带出外地打工,去向不明,原告客观上无法抚养子女,因此,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抚养至成年。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均不能另行结婚。

审判员  查必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琦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