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韦桥坤、陈秋怡,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龙或江,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亮,该中心支公司理赔部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田锦冬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快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桥坤、陈秋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覃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锦冬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将贵EXXXXX号东风自卸货车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2014年7月26日,原告驾驶贵EXXXXX号货车在卸货过程中大梁突然倾斜,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经安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5580元。但被告拒不赔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5580元及损失评估费9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事故报案后,我们去看了,平行于路上的车,发生大梁弯曲,我们之前都没有遇到过。经勘查,该车不仅有新的伤痕,也有旧的伤痕,所以导致该车在行使过程中发生断裂,所以我们才拒绝赔付。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复损失及评估费?
经审理查明,贵EXXX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系原告田锦冬于2014年3月24日购买的新车。田锦冬于2014年4月13日就该车向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交纳保险费21178.77元。华安保险公司于同日签发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从2014年4月14日0时起至2015年4月13日24时止,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04000元,基本险(包含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保险单在特别约定栏载明:……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014年7月26日,原告田锦冬驾驶贵EXXXXX号货车在兴义市万屯镇宏伟货场内卸货过程中大梁变形弯曲,造成车辆受损。在事故发生后当即向华安保险公司报了案,华安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也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但拒绝赔付。后经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鉴定,安龙县价格认定中心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安价鉴认字[2014]040号损失价格鉴定结论,鉴定贵EXXXXX号货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格为45580元(已扣残值1345元),该价格包含换件项目大梁总成、二梁总成、三梁总成、螺、拴、铺料;修理项目吊装驾驶室、发动机、货箱、三梁、前桥、后桥、二桥、拆装费、电路修理、喷漆。产生的评估费为900元。该车经修理,修理费为4674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田锦冬就其所有的贵EXXXXX号东风牌自卸货车向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华安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的保护。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卸货过程中发生大梁变形弯曲,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理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抗辩称 “平行于路上的车发生大梁弯曲,之前没有遇到过,车辆存在旧痕是事故原因”,但原告田锦冬投保车辆是新车,被告仅以出事故现场的照片证明事故是旧痕所致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是“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本案车辆在卸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也不是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并不符合保险单约定的免责条款。原告投保车辆受损后,进行了修理,更换了大梁等,产生修理费46740元。原告以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损失价格45580元索赔,该损失并未超过保险限额,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鉴定费,是为了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承担。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支付原告田锦冬保险赔偿金45580元和鉴定费900元,合计46480元。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承担。
上列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书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明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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