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4年4月18日对原告陈正荣诉被告晏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中的“撤回”笔误,现更正为“放弃”。
审判员 夏 玥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瑾瑜
")本院2014年4月18日对原告陈正荣诉被告晏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中的“撤回”笔误,现更正为“放弃”。
审判员 夏 玥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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