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国森,男。
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秦远翠,女。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勇,系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显书,男。
第三人徐世云,男。
本院2014年10月14日对原告徐颖、徐国森诉被告徐显书、第三人徐世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行“(2011)黔义民初字第2229号”有笔误,现裁定补正为“(2014)黔义民初字第2229号”。
审判员 郎太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兴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