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鹏,系兴义市顶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仕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甫仁,男,贵州省兴义市人。
被告王兴明,男,贵州省晴隆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家胜,男,贵州省晴隆县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谢铭翰,男,贵州省兴义市人。
被告陈政业,男,贵州省兴义市人。
本院2014年12月14日对原告方福国诉被告黔西南州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甫仁、王兴明、谢铭翰、陈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1、本判决书第1页第2行中“住贵州省兴义市落水洞村落水洞洞组”更正为“住贵州省兴义市落水洞村落水洞组”;
2、第2页倒数第4行中,第3页中顺数第7行、倒数第7行、倒数第9行,第4页中倒数第8行,第5页中顺数第2行,第6页中倒数第3行、倒数第6行,第7页中顺数第1行、顺数第3行、倒数第6行、倒数第7行中的“谢明翰”更正为“谢铭翰”。
审判员 刘远高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召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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