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福国与黔西南州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甫仁、王兴明、谢铭翰、陈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7:56
原告方福国,男,贵州省兴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鹏,系兴义市顶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仕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甫仁,男,贵州省兴义市人。

被告王兴明,男,贵州省晴隆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家胜,男,贵州省晴隆县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谢铭翰,男,贵州省兴义市人。

被告陈政业,男,贵州省兴义市人。

本院2014年12月14日对原告方福国诉被告黔西南州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甫仁、王兴明、谢铭翰、陈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1、本判决书第1页第2行中“住贵州省兴义市落水洞村落水洞洞组”更正为“住贵州省兴义市落水洞村落水洞组”;

2、第2页倒数第4行中,第3页中顺数第7行、倒数第7行、倒数第9行,第4页中倒数第8行,第5页中顺数第2行,第6页中倒数第3行、倒数第6行,第7页中顺数第1行、顺数第3行、倒数第6行、倒数第7行中的“谢明翰”更正为“谢铭翰”。

审判员  刘远高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召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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