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贵英与晏维仁、朱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7:50
原告余贵英。

被告晏维仁。

被告朱国会。

原告余贵英诉被告晏维仁、朱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贤斌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贵英,被告晏维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国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余贵英诉称,被告晏维仁于2012年2月15日向我借款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年利息为18000元。被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并于2014年2月15日重新出具了借条给我。被告朱国会与晏维仁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现要求被告晏维仁、朱国会共同清偿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一年的利息18000元,其余利息我自愿放弃。

被告晏维仁辩称,我因经营煤场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约定事实属实,我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但现暂无履行能力。

被告朱国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国会与晏维仁系夫妻关系,被告晏维仁因经营煤场需周转资金,于2012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每年利息为18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一年的利息。被告晏维仁于2014年2月15日重新向原告余贵英出具了借条。

认定前述事实,有原告余贵英、被告晏维仁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晏维仁出具的借条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晏维仁向原告余贵英借款后应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余贵英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并只要求支付一年的利息,自愿放弃其余利息,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被告朱国会与晏维仁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晏维仁、朱国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余贵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晏维仁、朱国会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书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谢贤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家骥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