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涌与王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7:49
原告左涌,广西自治区昭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余理亚,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嘉奎,贵州省兴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黄誉,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左涌诉被告王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祥红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左涌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余理亚,被告王嘉奎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涌诉称,2013年4月28日,被告王嘉奎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通过自动取款机转入其在农业银行的账户,因双方系亲戚关系,未要求其出具借据。此后,原告因购买轿车曾向被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70000元借款抵冲,但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还款,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拒不承认原告上述70000元借款,被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偿还此款。至于使用王嘉奎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款项,原告曾拿现金和汇款还过王嘉奎,但还了多少记不得了。

被告王嘉奎辩称,该70000元并非是王嘉奎向左涌借款,而是左涌偿还王嘉奎的信用卡透支款。被告王嘉奎有一张兴业银行的信用卡一直拿给原告左涌在使用,左涌在跑大货车的时候用这张信用卡来加油,这张信用卡每个月的欠款都是王家奎在向兴业银行偿还。在2013年4月28日的时候,左涌将他在信用卡上用的钱,也就是其欠王家奎的这些款项,一次性打了70000元给王家奎进行偿还。但是总的借款没有还完,还欠51715元未完,就这51715元左涌向王家奎出具了欠条,所以本案的事实是原告偿还其使用被告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项。同时,原告左涌使用该卡期间透支的全部款项都是被告王嘉奎通过银联跨行还的款,左涌从未还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左涌于2013年4月28日汇入被告王嘉奎账户的70000元,系借给被告王嘉奎的款项还是偿还其使用被告王嘉奎信用卡的透支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原告左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兴义市支行的自动柜员机向被告王家奎在该行的账户汇款70000元。2014年11月6日原告左涌以借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家奎偿还此款。

另查明,原告左涌所驾驶营运的货车车牌号为桂BXXXXX;2013年3月1日至同年7月1日期间,原告左涌使用被告王嘉奎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主要用于加油),消费总金额为121443.40元,其中2013年3月1日至4月28日前消费75512.32元,双方于2013年7月1日结算,确认原告左涌尚欠被告王嘉奎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51715元,原告左涌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给被告王嘉奎。

上述法律事实,有原告左涌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兴义金州支行交易查询回单、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被告提交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原告左涌出具的欠条、(2014)黔义民初字第2466号案件民事审判笔录、短信记录和兴业银行电子账单,以及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陈述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王嘉奎认为原告左涌于2013年4月28日汇入其账户的70000元系左涌偿还其使用王嘉奎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项,并提供了五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账面上看,原告左涌在2013年3月1日至4月28日期间的消费金额已达75512.32元,左涌汇款70000元尚不足以抵偿其消费金额,且其汇款在先,出具欠条在后,故该70000元应视为原告左涌偿还被告王嘉奎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款,被告王嘉奎的辩解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左涌认为该70000元系被告王嘉奎借款的诉讼主张,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系合法的借款,但原告左涌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将70000元转入被告王家奎账户的事实,而未对该款系合法借款的主张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原告左涌也认可其在2013年3月至7月期间使用被告王嘉奎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刷卡进行加油等消费,双方于2013年7月1日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的事实,原告提出其曾拿有现金和汇款给被告偿还透支款,但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该信用卡的透支款项应视为系被告王嘉奎所还,可见,原告左涌主张该70000元系借款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左涌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左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左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祥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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