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
被告余某。
原告柴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柴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柳惠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柳惠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元生、顾典考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没有通过长时间的相处和更深入的了解,仅见过一面后,在双方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及催促下,2011年10月26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常常三两句说不到一块被告拳脚交加使用暴力殴打原告,婚后不到半年,被告更是以原告不能生育为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原被告便过上“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的分居生活,结婚三年半以来,原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体会不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分居期间被告从未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与其他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没有尽到夫妻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2012年12月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而2013、2014两年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已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已有三年多,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失败的婚姻。
原告柴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和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的事实。
2、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至今一直在娘家居住,没有和余某生活在一起,被告一直对原告不管不问的事实。
被告余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某村委会及被告之父余某某了解被告的情况,某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被告已外出务工一年多,至今无法联系。被告之父余某某证实其与被告于去年8月一起在昆明打工,在9月余某某因病回家,此后被告未与其父母联系,余某某等人也不知被告现在在什么地方。
对证据的分析认定:
1、原告柴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和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双方于2013年8月6日补办结婚证的依据。
2、原告提交的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与原被告2013年8月6日补办结婚证的事实相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3、被告之父余某某的陈述及本院调取的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余某现无法联系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双方于2013年8月6日补办结婚证,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常常三两句说不到一块被告拳脚交加使用暴力殴打原告和被告以原告不能生育为借口,在外租房另居而与原告分居生活,长年不归家并在外与其他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被告不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提供的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不了该事实,且该证明与原被告2013年8月6日补办结婚证的事实相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的离婚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惠菊
人民陪审员 张 元 生
人民陪审员 顾 典 考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 令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