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诉欧阳、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7:37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都匀市。

负责人江绍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覃春。

被告欧阳,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社,地址:贵州省荔波县。

负责人周晓东,该分社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诉被告欧阳、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蒙锡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何覃春、被告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社负责人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诉称, 2013年3月20日被告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社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集团客户后付费用单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为本单位员工欧阳(身份证号:×××、手机号码:130XXXXXXXX)以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购买乙方三星I9082终端合约计划的行为提供担保。在担保期内,被担保人未履行其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2832.00元。为此,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欧阳、被告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社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832.00元。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集团客户后付费用单位担保合同》复印件1份、《中国联通客户3G三星908合作计划业务协议》原件1份、《集团单位业务办理承诺书》复印件1份,《缴费清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合同后二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832.00元的事实。

被告欧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社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手机是被告欧阳使用,首先应先追缴其所欠费用。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20日被告欧阳、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社分别签订《中国联通客户3G三星908合作计划业务协议》及《集团客户后付费用单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欧阳以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购买三星I9082终端,被告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期内,被告欧阳、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283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欧阳、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2832.00元的事实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提供的《中国联通客户3G三星908合作计划业务协议》、《集团客户后付费用单位担保合同》、《集团单位业务办理承诺书》、《缴费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欧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对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要求被告欧阳、被告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32.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欧阳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经济损失二千八百三十二元。被告都匀南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社对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欧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蒙锡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欧春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