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勇,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凤冈县绥阳镇。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周晓松与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晓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任远华
人民陪审员 苟仁刚
人民陪审员 勾浩霖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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