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来水与邹运忠、贵州凤冈县万发茧丝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4
原告夏来水,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杨世凡,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继光,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运忠,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肖文君,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冈县万发茧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文峰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296914-4。

法定代表人田应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来水与被告邹运忠、贵州凤冈县万发茧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凤民初字第933号]。在审理中,邹运忠以原告身份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来水(被告)向其返还不当得利130万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凤民初字第215号。因(2014)凤民初字第933号案与(2015)凤民初字第215号案所涉经济关系相互牵连,本院因此中止本案的审理。在审理(2015)凤民初字第215号案的过程中,夏来水与邹运忠均表示将(2014)凤民初字第933号案所涉账务及其他账务一并纳入(2015)凤民初字第215号案中进行审理,夏来水于2015年8月2日以(2014)凤民初字第933号案将所涉账务及其他账务一并纳入(2015)凤民初字第215号案中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来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夏来水撤回起诉;

二、将(2014)凤民初字第933号案所涉账务一并纳入(2015)凤民初字第215号案中进行审理;

三、如何负担原告夏来水在本案中所预交案件受理费4385元,一并纳入(2015)凤民初字第215号案中进行裁判。

审判员  罗时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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