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与凤冈县联合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4
原告杨洪,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旭跃,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告凤冈县联合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土溪镇鞍山村。

法定代表人吕姿文,系该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与被告凤冈县联合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 380元,减半收取9690元,由原告杨洪承担。

审判员  龙再学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六 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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