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景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宏禄,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馨,黄厨后花园餐饮店负责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泽强与被告喻馨劳动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母泽强承担。
审判员 汪 勇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剑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