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茂修,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岳用才,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委托代理人廖万福。
原告杨茂德,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杨茂华,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杨茂权,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杨茂祥,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杜仕孝,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陈有刚,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委托代理人贺建华,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茂修、岳用才、杨茂德、杨茂华、杨茂权、杨茂祥、杜仕孝与被告陈有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茂修、岳用才、杨茂德、杜仕孝及委托代理人廖万福,和被告陈有刚及委托代理人贺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杨茂华、杨茂权、杨茂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杨茂修、杨茂德、杨茂权、杨茂华、杨茂祥、杜仕孝原为一家人。2008年12月25日,凤冈县人民政府向杨茂贤(已故)颁发了小地名为“皮家湾”的凤府林证(2008)第5203271402361—1/1号林权证。同日,凤冈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岳用才颁发了小地名为“皮家湾”的凤府林证(2008)第5203271402363—1/1林权证,前述两宗林地四至界限清楚。2003年12月27日,被告陈有刚因建房在前述两宗林地内砍伐了松树15棵、柏树1棵,后原告多次向永安镇人民政府反映寻求解决未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有刚停止侵害,并赔偿已砍伐16棵树木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前述两宗林地的小地名为“皮家湾”,被告主张前述两宗林地的小地名为“四季豆湾”,经召集双方当事人现场勘察,双方一致确认争执地为同一林地。2015年1月6日,被告陈有刚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凤府林证(2008)第5203271402361—1/1号林权证。2015年2月20日,因原、被告双方争执的林地权属有争议,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该林地权属争议,应由凤冈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因双方争执地权属发生争议,本院已裁定中止审理,但原告坚持要求继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茂修、岳用才、杨茂德、杨茂权、杨茂华、杨茂祥、杜仕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皓东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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