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启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智伟,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光维,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周晓营,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凤冈县。
法定代表人康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系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旭、规划执法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付伯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维、第三人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达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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