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明强,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会与被告黄明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明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龙再学
二〇一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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