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霞诉张国强等人合伙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3
原告王国霞,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马坡,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国强,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张孝福,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姚强,45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

被告杨应昌,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刘华力,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王文江,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康树波,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陈少华,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黄才荣,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谢尧国,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安文先,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王文森,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冷学武,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朱永林,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曾凡茂,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官小华,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安启权,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安小琪,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练世华,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丁万海,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张华,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冯顺尧,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被告张龙强,年龄不详,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进化联运车队合伙人。

原告王国霞与被告张国强、张孝福、姚强、杨应昌、刘华力、王文江、康树波、陈少华、黄才荣、谢尧国、安文先、王文森、冷学武、朱永林、曾凡茂、官小华、安启权、安小琪、练世华、丁万海、张华、冯顺尧、张龙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霞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国霞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国霞承担。

审判员  陈文东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杨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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