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正兴,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系原告李正龙之胞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灵均,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国祥,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陈廷玺,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正龙诉被告刘国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正龙于2015年7月23日以原、被告之间实为劳动关系,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龙以原、被告之间实为劳动关系,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李正龙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免受。
审判员 李达宇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二 十 三 日
书记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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