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凤冈县河坝高速公路匝道口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朱卫芳(系加油站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俊与被告凤冈县何坝高速公路匝道口加油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原告孙德俊承担。
审判员 汪 勇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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