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应军与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康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冷登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2
原告丁应军,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工、住贵州省石径乡。

被告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此: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

法定代表人田有生。

公司负责人冉光兵。

被告贵州康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地此: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罗顺。

公司负责人姚世国、叶仕伟、邓培森。

被告冷登权,44岁,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丁应军与被告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康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冷登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丁应军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方已兑现了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丁应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丁应军以被告方已兑现了赔偿款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应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应军承担。

审判员  谢小凤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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