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2
原告查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任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候兴德,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华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华 嵩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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