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邹游。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作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肖启远
审 判 员 杨胜辉
人民陪审员 李贵洪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杨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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