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树民,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刚,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凤冈县永安镇田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冈县永安镇田坝村。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林,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凤冈县永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冈县永安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王章林,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增宽,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权忠与被告凤冈县永安镇田坝村民委员会、被告凤冈县永安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权忠因证据不足为由,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肖权忠因证据不足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权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原告肖权忠承担。
审 判 长 张时明
审 判 员 兰 光
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
二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黄河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