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与岑某维、岑某桃、岑某达、岑某强、岑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1
原告毛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田景明。

被告岑某乙甲,62岁,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住凤冈县。

被告岑某乙丙,60岁,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

被告岑某乙丁,48岁,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

被告岑某乙戊,45岁,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

被告岑某乙,42岁,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岑某乙甲、岑某乙丙、岑某乙丁、岑某乙戊、岑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免缴。

审判员  汪 勇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剑钦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