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1
原告吴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韩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记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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