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为75537XXXX。
法定代表人冯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伯勇,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系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牟世华,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诉被告牟世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冈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承担。
审判员 彭皓东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月 九 日
书记员 万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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