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晓驹与栗军、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0
原告简晓驹,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栗军,重庆市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张强,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晓驹与被告栗军、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开庭前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简晓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简晓驹承担。

审 判 长  张时明

审 判 员  吴宗祥

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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