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0
原告安某某,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

委托代理人邹游,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廖某某,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安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胜辉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杨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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