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怀刚与王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0
原告胡怀刚,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杨继光,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钰石。

被告王智财,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怀刚与被告王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本案所主张的债权未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怀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300元,减半收取1 650元,公告费300,由原告胡怀刚承担。

审 判 长  安 康

审 判 员  李达宇

人民陪审员  洪代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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