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俊喜、高廷波、牟永琴、王清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7:30
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凤冈县龙泉镇。组织机构代码为70952XXXX。

法定代表人杨春模,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

被告朱俊喜,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高廷波,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牟永琴,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王清容,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俊喜、高廷波、牟永琴、王清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彭皓东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书记员  万有波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