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家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人,住凤冈县龙泉镇。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任显芳诉被告唐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显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远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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