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与王其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7:28
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雷青,系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志。

被告王其俊,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诉被告王其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进敏

二 ○ 一 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书记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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